律师介绍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办案心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于我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梁慧星先生归纳了十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合同等;(4)射幸合同,此处所说的射幸合同为非法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等;(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者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等;(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行业自律价等;(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者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及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等合同;(10)暴利行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