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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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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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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刑事立案材料从哪里来

  刑事案件发生后,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向警察提供相关的材料是刑事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会展开侦查了。关于刑事立案材料从哪里来的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刑事立案材料从哪里来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二、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是怎么样的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立案材料从哪里来的内容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刑事立案材料是由报案人、检举人等提供的。收到报案人、检举人提供的立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将依法定程序立案。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在线或来电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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