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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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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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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在我国,农村土地广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比较多,那么涉及到哪些类型的纠纷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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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管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两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也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他人签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村上地虽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生效力不同,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上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这并不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旧存在着围绕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产生的各种纠纷。因此,《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在其项下列出了常见的六种合同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确定案由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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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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