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有用吗

  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能赢的,只要这种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合乎法定情形的,也就是当事人拥有解除的权利,所以进行仲裁的时候是可以打赢的,当然了,这也需要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来进行依据和具体的阐述,最好请专业人员。

  一、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能赢吗?

  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能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现代社会当中买卖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但是有些人在购买一些物品之后想要进行解除,这必须要存在着法定的情形,否则去诉讼或者是仲裁的话都对自己是不利的,比如说在买卖合同当中约定的买卖的商品存在着重大的产品质量问题等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