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手机号码:18746839865

邮箱地址:wlblawyer5151@163.com

执业证号:12302200710581841

执业律所: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 备案号:黑ICP备18001867号-1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需要满足的条件

  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各自生活,但子女抚养问题却受到影响,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备受关注?父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得到子女抚养权呢?下面由齐齐哈尔专业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或者互相推诿,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互相推诿的原因也有很多。故此,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夫妻俩在打离婚官司时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争相推诿,一同到庭的10岁孩子小明(化名)见自己没人要,当场泪洒法庭。这是在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生的一幕。记者获悉,经过法官调解,最后孩子母亲带走了孩子。

  王女士与丈夫冯先生的孩子小明出生于2001年。夫妻俩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因冯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次冯先生起诉离婚,但双方因孩子抚养争议,丈夫一气之下撤回了起诉。

  在此次庭审中,王女士与冯先生对于离婚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称自己是外地人没有抚养能力,另外孩子现在在北京上学且跟丈夫一起生活,因此要求孩子由父亲抚养。而丈夫冯先生却称,孩子的母亲出走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过孩子了,都是自己照顾孩子,但是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因此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当天小明也一起来到了法庭,看到父母都不同意抚养自己,小明当场哭得泣不成声。经过法官与孩子沟通,小明说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

  针对夫妻俩互相推诿的行为,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多次给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孩子的母亲王女士同意抚养孩子。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王女士将孩子领走。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

  新婚姻法条例明确表明,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案例二

  爸爸称自己精神变态、控制不住脾气不适合抚养孩子,妈妈说自己无房无收入养不起孩子。夫妻离婚双方拒养亲生骨肉。3月,一对打官司离婚的年轻夫妻让懂事、可爱的小男孩贝贝成了拖油瓶。

  记者获悉,最终在顺义法院充分了解情况后,按照孩子意愿判其由父亲抚养,妈妈每月给孩子500元生活费。

  庭审:父称精神变态,母称无房无收入,双方拒养亲生骨肉

  贝贝的爸爸妈妈——杜先生和李女士于2003年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太好,经常因琐事争吵。

  从3月开始,李女士便离开杜先生在外居住。为此,杜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他与李女士离婚,贝贝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对此,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说贝贝应由杜先生抚养,因为她现在没有固定的住房,一直在租房居住,没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出生后一直与杜先生及其爷爷、奶奶生活,孩子由杜先生抚养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她每月会给付抚养费300元,并会时常回来探望孩子。

  庭上,杜先生和李女士就贝贝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不养贝贝,杜先生在庭上竟说自己是一个精神变态,控制不住脾气,见孩子就来气,如果贝贝判给他抚养,会天天挨打,自己下手不知轻重。

  听到杜先生一席话后,李女士当庭痛苦地说道:“哪个母亲愿意与孩子分离,我舍不得孩子,可我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没房给孩子住,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来源,孩子由我抚养,不仅不能保证孩子吃好穿好,连最起码的受教育权都没办法满足。”最后,妈妈也没要贝贝。

  判决:孩子愿跟父亲住

  为进一步了解孩子的情况,本案承办法官来到了贝贝所在的村子里进行调查。法官告知贝贝此次来的目的后,贝贝没有哭闹,平静地表示愿意和父亲在一 起生活,因为父亲有房,可以供其念书,爷爷奶奶全在身边也可以照顾他,还有学校的老师、同学都对他很好,如果让他突然转换已经习惯了的生活,他会接受不了。

  贝贝还说,爸爸妈妈平时对他都很好,都很爱他,爸爸虽然会打他,但只是在他不写作业或淘气的时候才会用手弹他脑袋,但是并不狠。贝贝最后告诉法官,他愿意和父亲住在一起。

  顺义法院在经过开庭、调查等程序后,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杜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双方婚生子贝贝由杜先生抚养,李女士自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贝贝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例三

  离婚夫妻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大打出手

  在离婚的时候,分割是主要的事情,不仅有钱财的分割,也有孩子探视权的争夺,最近就曝出一对夫妻竟然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大打出手。

  “80后”的黄心和张同认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了,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过日子难免磕磕碰碰,加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之间矛盾不断。张同有家庭暴力倾向,黄心性格也很火爆,双方经常大打出手,矛盾越积越深,终于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抚养权归黄心,黄心返还张同礼金33000元以及金银饰品等聘物。事情本该就此结束,不料在调解生效的第二天,张同反悔了。他要孩子的抚养权。为此,张同组织亲戚朋友到黄心家抢孩子,把黄心的父母以及80多岁的爷爷打伤了。

  张同还扬言,不交出儿子和返还礼金聘物,就杀了黄心全家。看到亲人被张同打伤了,黄心带着孩子躲了起来,表示坚决不返还礼金和聘物。承办周法官了解情况后,迅速采取措施,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组织双方的亲属到法院协商和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基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考虑,孩子归黄心抚养,黄家人被打伤的医疗费在礼金中扣除,黄心一次性返还张同礼金30000元及聘物。

  张同保证今后不再争抢孩子,等孩子长大后自己决定跟谁生活。黄心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张同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其实孩子的抚养权主要还是遵从孩子的意见,因为孩子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其实这也是一种悲哀。

  法律链接:《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般,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

手机:187-4683-9865

黑ICP备18001867号-1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97 Copyright © 2018 www.wanglibo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