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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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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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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要想成立的收养关系合法,首先肯定是要满足《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不然的话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实收养关系,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会有不利的。另外,现实中也要注意出现那种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况才行。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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