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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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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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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犯拒绝辩护怎样处理

  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自暴自弃,或是因为经济条件,或是自知已犯大错不可挽回等原因,拒绝辩护的现象时有出现。当被告人拒绝辩护时,该怎样处理,不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法院需要处理的问题。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在拒绝辩护时,人民法院是必须为其制定律师进行辩护的。尽管原则上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是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这个该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了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通俗讲,就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该辩护人可以是自行委托的,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解决辩护,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不予准许。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无论有无理由,法院都不予准许,继续由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时,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不能拒绝辩护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愿不愿意,法院最终都会制定辩护律师的。因此,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进行刑事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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