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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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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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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中的脏物怎么认定

  我们口中说的“偷”就是法律上说的盗窃,如果偷来的东西价值达到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则构成盗窃罪,那么、偷来的东西哪些会被认定为是赃物?盗窃罪中的赃物怎么认定

  一、盗窃罪中的脏物怎么认定

  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的处罚与量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节。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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