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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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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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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金额减半是怎样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都会遇见家里进贼的情况,这些贼把业主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走,但是也有没拿完的现象。那么对于入室盗窃金额减半可以向法官申请减刑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盗窃罪金额减半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盗窃罪金额减半是怎样的

  入户盗窃金额减半的情形还是要正常受到处罚的,如果金额减半需要判断减半后的金额在哪个区间内再继续相应的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二、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入户盗窃的特点

  1、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

  2、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3、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4、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5、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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