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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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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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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虚假广告不断的出现在大众面前,可想要对广告主或是广告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是有一定的追诉标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一、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情形

  1、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

  2、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

  3、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5、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

  6、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

  三、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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