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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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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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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发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撤回审查起诉。具体来说,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审查起诉决定由谁作出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这一环节,对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时限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起什么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以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不允许办案机关陪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解答其法律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律师会见不受次数的限制,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见。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的内容介绍。从上文介绍可知,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上述几个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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