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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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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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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辨认笔录能否一次辨认两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辨认的,每个辨认人必须单独辨认,不得一次辨认两人。关于辨认笔录能否一次辨认两人的内容,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辨认笔录能否一次辨认两人

  辨认笔录不可以一次辨认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要见证人签字吗

  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是需要要见证人签字的,根据法律规定,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1、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2、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3、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4、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5、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三、辩证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以上就是关于辨认笔录能否一次辨认两人的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辨认笔录不能一次辨认两个人的,有辨认见证人作证的,见证人需要在辨认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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