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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波律师 王力波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在不断的历练和洗染过程中,观点清晰,思路明确,眼光独到,归纳法律关系准确、完整,掌握案件事实具体、客观,引用案件证据殷实、确凿,多年、多案磨砺后已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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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力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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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辨认笔录作为证据需排除什么情形

  辨认没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人进行辨认时不是单独进行的,辨认人之前就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的;侦查人员给辨认人进行明示或暗示等情况下,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会被排除掉。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辨认笔录作为证据需排除什么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辨认笔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侦查人员主持规则、辨认前询问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独立辨认规则,以确保辨认结果真实可靠。

  实务中,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辨认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得出的辨认结论经过严格审查,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

  3、辨认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辨认笔录作为证据需排除什么情形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司法机关在认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有效性的时候,需要排除以上6个情形,否则辨认笔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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